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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毕蕊与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蕊,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405-2号申请执行人毕蕊,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保成,男,汉族。毕蕊与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毕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保成支付2013年3月应付案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利息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保成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保成领取工资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毕蕊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4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