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胜利与被执行人刘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刘莉,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繁民一初字第006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莉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金桥村门面房。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所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刘莉的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莉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金桥村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