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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即其妻黄某某、其儿媳朱某某沿邛崃市羊安镇羊仁大道往羊安二号桥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车行驶至羊安二号桥东侧桥头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余某某及被害人朱某某受伤。被害人朱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03分死亡。经成都市公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余某某血液样品进行检验,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5.9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属于醉酒后驾车。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系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结案报告、被告人余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车辆登记表及放弃取车申请、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邛公交认字第510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具的被害人朱某某死亡证明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成都市公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成都市邛崃泰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且在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在事发后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时系年满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