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大富,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成海燕,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