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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大富,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成海燕,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