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丁玉荣与郸城县志强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荣,郸城县志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884号原告丁玉荣,女,汉族。被告郸城县志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朝辉,任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丁玉荣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人民陪审员 王仰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