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行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周春辉、陈志华计划生育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春辉,陈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娄星行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春辉,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志华,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该局娄星区计生征字(2013年)第Z0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为由,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周春辉、陈志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45320元的决定。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诉讼,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娄星区计生征字(2013年)第Z0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周春辉、陈志华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审判长 谢再光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