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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隆工贸有限公司、陆根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新隆工贸有限公司,陆根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227号原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阿明。委托代理人:张立萍。被告:安徽新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根松。被告:陆根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隆工贸有限公司、陆根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建良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人民陪审员  俞校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