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江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江某。被告冯某。原告江某诉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焦文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