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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江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江某。被告冯某。原告江某诉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焦文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