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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执字第0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秀武与孙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武,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282-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武,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墉桥区。被执行人:孙超,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濉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超之妻李晓侠在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信用社的存款18000元(账户:62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存生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