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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提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新春与王春芳、马艳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新春,王春芳,马艳霞,马世军,李会,季淑云,吴新华,冯迎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提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新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春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艳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世军。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季淑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新华。原审被告:冯迎春,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冯新春因与被申请人王春芳、马艳霞、马世军、李会、季淑云、吴新华债务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09)烟民申字第5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