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祥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祥信,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郑祥信。被执行人胡乾翠。被执行人张振宏。被执行人涂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34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返还申请执行人郑祥信购房款300000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案件执行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的银行存款3686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应平审判员 陶宗猛审判员 陈声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