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爱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厚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爱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厚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325号原告南京爱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傅厚岗26号B楼313室。法定代表人陈洪滨,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波、刘文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厚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锦海星城18幢6号房。法定代表人葛立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小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爱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厚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爱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1元,减半收取2745.5元,诉讼保全费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忠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志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