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建国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萍。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建国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12414号公证书于2011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建国未自觉履行公证书义务,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171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立案,经查,被执行人一直在外地,本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亦未查出存款,致使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12414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红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