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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11号原告邓某,女。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青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