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11号原告邓某,女。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青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