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宗成与周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成,周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76号原告:李宗成。被告:周英俊。原告李宗成与被告周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宗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李宗成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俏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