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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邵风英与天玉廷、贾翠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风英,田玉廷,贾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邵风英,女,1959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田玉廷,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贾翠芝,女,1957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邵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玉廷、贾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贾翠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翠芝于2013年9月3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贾翠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翠芝名下银行存款1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