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黄志杰与蔡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杰,蔡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黄志杰,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蔡少勇,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黄志杰与被告蔡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安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少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志杰诉称,2012年6月15日,被告蔡少勇因收取亚辰板饰工厂的柴油款人民币34600元未交还给原告,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被告与原告签署还款协议,被告确认欠原告人民币34600元,承诺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分7个月还款,每月还款人民币5000元。协议签署后,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柴油款人民币34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蔡少勇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间,被告蔡少勇让原告黄志杰提供柴油给佛山市禅城区亚辰板饰工厂,之后,被告蔡少勇将柴油款人民币34600元结算收取。经原告黄志杰催讨,2012年10月20日,被告蔡少勇与原告黄志杰签订还款协议,同时被告蔡少勇写下一张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本人蔡少勇因2012年6月15日收取供应亚辰板饰工厂的柴油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元整(34600元),没有交还供应者黄志杰,经双方达成协议,本人蔡少勇现向黄志杰写下欠条并承诺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每个月还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期限为7个月,逾期不还清,可由黄志杰向相关部门起诉讨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蔡少勇”。欠条书写后,被告蔡少勇没有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经庭审审核,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被告蔡少勇结欠原告黄志杰款项及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蔡少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被告蔡少勇结欠原告黄志杰柴油款,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欠条加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蔡少勇有义务支付柴油款。现被告蔡少勇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清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责任。现原告黄志杰起诉要求被告蔡少勇还款,该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黄志杰以被告蔡少勇未还款为由,主张被告赔偿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少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黄志杰欠款人民币346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3元,由被告蔡少勇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蔡少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丹凤附注:1、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