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彦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乙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2012年9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订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0月25日典礼,婚后无子女。婚前还好,婚后9天内被告曾两次外出夜不归宿,因此事常吵架生气,被告总是上网聊天,2013年正月初三晚上发现被告手机中与他人之间的不正当聊天信息,因此双方发生吵架,第二天被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被告的这种行为使原告不能接受,且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给付其购买家电款51000元。被告赵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和原告感情很好,婚后我和原告彼此相爱,相敬如宾,在日常生活难免有一些小的误会,但不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因此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夫妻重归于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并订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0月25日典礼,婚后无子女。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时有吵架生气,原告称于2013年2月12日晚,因被告与他人发不正当聊天信息,双方发生吵架第二天,2月13日(2013年正月初四)被告回娘家双方分居。以上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证及临洺关镇东大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典礼前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婚姻。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时有吵架生气现象,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法庭提举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