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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一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程某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1734号原告:张某某甲,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张管村王桥片疙瘩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4012080019。被告:张某某乙,男,5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甲诉张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甲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甲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韩 强审 判 员  丁余中人民陪审员  金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