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戈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戈军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金民二初字第02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0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戈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C9幢17室商业用房。2013年9月18日案外人陈光俊4275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C9幢17室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光俊所有。位于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C9幢17室商业用房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光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光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机器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第四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