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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硕民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洪琼与无锡市鹏飞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琼,无锡市鹏飞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硕民初字第0206号原告张洪琼,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小东、金嫣,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鹏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声七房桥。法定代表人相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小兴,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洪琼与被告无锡市鹏飞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鸿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小东、被告鹏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小兴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琼的委托代理人孙小东、被告鹏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小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琼诉称:张洪琼于2012年2月初至鹏飞公司担任车床操作工,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2012年2月22日15时许,张洪琼在鹏飞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因鹏飞公司不认可2012年2月22日与张洪琼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洪琼于2013年1月4日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2月22日15时许受伤时与鹏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新区劳动仲裁委逾期未进行裁决,故诉至法院。现要求确认2012年2月22日张洪琼与鹏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鹏飞公司辩称:鹏飞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经人介绍雇佣张洪琼操作机器,张洪琼并未提供鹏飞公司向张洪琼支付工资的凭证,鹏飞公司也没有给张洪琼发放工作证,没有对张洪琼进行招聘登记和考勤。2012年2月22日张洪琼在16时20分许受伤,当时工厂已经下班,事故发生时鹏飞公司对张洪琼仍处于试用阶段,故鹏飞公司与张洪琼系雇佣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张洪琼在鹏飞公司压伤右手。后鹏飞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张洪琼系其员工。2012年10月24日,鹏飞公司向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就张洪琼受伤情况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又陈述“2012年2月22日,张洪琼在车间上班时被机器压伤……”。2013年1月4日,张洪琼向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2月22日15时许受伤时与鹏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新区劳动仲裁委逾期未进行裁决,张洪琼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张洪琼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均系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的形式,区别在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本案中,鹏飞公司确认张洪琼20**年2月22日为其提供劳务,因鹏飞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张洪琼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故本院确认鹏飞公司与张洪琼之间2012年2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鹏飞公司以其与张洪琼之间没有工资发放的凭证,也没有鹏飞公司给张洪琼发放工作证、进行招聘登记和考勤等证据为由主张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张洪琼20**年2月22日与鹏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此款已由张洪琼预交),由鹏飞公司负担。(张洪琼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鹏飞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鹏飞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洪琼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戴鸿峰代理审判员  徐晓磊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维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