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祁长胜与王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长胜,王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祁长胜,农民。被告王杰,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