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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宁忠朋与胡建、罗福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忠朋,胡建,罗福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宁忠朋,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欣恒,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建,农民。被告:罗福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忠朋与被告胡建、罗福响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忠朋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忠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忠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宁忠朋负担。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桂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