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文亮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77号罪犯刘文亮,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12月20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该犯系累犯。2011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亮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20.2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2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文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