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云与韩雪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韩雪民,韩尚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409号原告高云,女,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雪民,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告韩尚奎,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诉被告韩雪民、韩尚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