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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云与韩雪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韩雪民,韩尚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409号原告高云,女,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雪民,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告韩尚奎,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诉被告韩雪民、韩尚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