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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付强与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汉族,个体工商,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董凤琳,任站长。本院在执行付强与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临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偿付付强29350元,已付6000元,余款23350元未付,承担案件受理费1245元。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于2002年11月2日一次性支付付强23000元,余款付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临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