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付强与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汉族,个体工商,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董凤琳,任站长。本院在执行付强与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临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偿付付强29350元,已付6000元,余款23350元未付,承担案件受理费1245元。临泉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于2002年11月2日一次性支付付强23000元,余款付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临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