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李吉勇与王朝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勇,王朝伟,魏春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李吉勇。被告王朝伟。被告魏春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勇与被告王朝伟、魏春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吉勇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李吉勇负担。审判员  罗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