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6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薛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兆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冲突不断,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9月,被告已将家中财产搬走并长期在娘家居住至今。我曾于2012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的矛盾至今无法缓解,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能答复我的条件我就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要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我的生活费共计30万元,包括我和被告分居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另外,我要求原告再给我5万元经济帮助金,离婚后我和孩子没有地方居住,且我和孩子的身体都不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12年4月,二人开始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并自2012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主张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给孩子治病及支付学费共计花费20000元,原告认可其中10000元,被告还主张有债务1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庭审中,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和好。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美的”牌挂式空调、抽油烟机各一台,写字台、梳妆台各一张、餐桌(6把椅子)一套。原、被告均无需法院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举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并已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和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之女李某乙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孩子应继续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对于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原告同意每月支付700元,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00元为宜。对于被告主张的给孩子治病及学费共计20000元,原告认可10000元,二人应平均分担,对于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10000元,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刘某没有固定的收入,无住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金2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女李某乙随被刘某生活,原告李某甲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00元,自2012年8月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2013年度以前的抚养费共计112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美的”牌挂式空调、抽油烟机各一台、写字台、梳妆台各一张、餐桌(6把椅子)一套,仍归被告刘某所有。四、被告刘某给孩子支付的医疗费、学费等100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5000元。五、原告李某甲给付被告刘某经济帮助金2万元。上述四、五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欣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