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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袁斗根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斗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04号罪犯袁斗根,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6年5月9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岳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斗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3日以(1996)湘刑终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斗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8日以(1998)湘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31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4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5月1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1996年5月9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4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病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斗根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系病犯,在监区病休,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44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2012年年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C等。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斗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斗根予以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