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执民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宁波永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宁波永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江磊,XX芳,万忠新,郭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甬执民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负责人:吕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永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德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德芳。被执行人:贺爱萍。被执行人:江磊。被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万忠新。被执行人:郭华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宁波永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江磊、XX芳、万忠新、郭华平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嵩贸易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名下的房地产都抵押给他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因此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浙甬执民字第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