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长发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长发。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峰,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长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长发及其辩护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周长发在家因发现其妻唐某某用自己手机发短信而心生不满,遂扔手机打唐某某,唐某某生气出门下楼,周长发关上房门,并将唐某某的工作服从窗子扔下去,唐某某返回要进屋,周长发从屋内将门反锁,唐某某不停地砸门,周长发遂开门并踢了唐某某两脚,唐某某说“你踢我,有本事把我杀了”。周长发说“你以为我不敢,你把刀拿来,我就敢杀你”。唐某某跑到厨房拿了一把不锈钢单刃刀,周长发接过刀往唐某某腹部捅了一刀,唐某某跑到屋外楼梯道呼救,周长发追至门外,又捅了唐某某左胸部一刀,之后将刀扔在屋内餐桌旁的墙边。唐某某受伤后爬到周长群家房外过道里倒下,周长发从楼上追下,将唐某某抱上为简约歌城送饭的面包车,送往安康市人民医院抢救,在得知抢救无效后,周长发在周某兵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唐某某系锐器刺入左侧胸部,致心脏及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案件照片、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长发持刀捅伤唐某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长发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悔罪,未作辩解。辩护人王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长发有自首情节、积极救治被害人、过去夫妻关系良好、无犯罪记录、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被害人子女对其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周长发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周长发在家发现其妻唐某某用自己手机发短信而心生不满,遂扔手机打唐某某,唐某某生气出门下楼,周长发关上房门,并将唐某某的工作服从窗子扔下楼,唐某某返回要进屋,周长发从屋内将门反锁,唐某某不停地砸门,周长发遂开门并踢了唐某某两脚,唐某某说:“你踢我,有本事把我杀了”。周长发说“你以为我不敢,你把刀拿来,我就敢杀你”。唐某某跑到厨房拿了一把不锈钢单刃刀,周长发接过刀往唐某某腹部捅了一刀,唐某某跑到屋外楼梯道呼救,周长发追至门外,又捅了唐某某左胸部一刀,之后将刀扔在屋内餐桌旁的墙边,唐某某受伤后爬到周长群家房子外过道里倒下,周长发将其抱上为简约歌城送饭的面包车,送往安康市人民医院抢救,在得知抢救无效后,周长发在周某兵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唐某某系锐器刺入左侧胸部,致心脏及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康某系安澜茶艺个体工商户,其证实,她与周长发系普通朋友关系,2013年3月11日下午,周长发和几个人到她店里打牌到18时许离开,22时许,她给周长发打了个电话问其干啥,周长发说在看电视,说了两句就挂了电话,又过了几分钟,她给周长发发短信“我已睡了,不要再打电话给我”。周长发给她回了一条短信“骚婊子”。她回短信“是吗?”并打电话问周长发为啥发短信骂她,周长发说刚睡着了。她想了想,刚才发的“骚婊子”是周长发媳妇发的。她又给周长发手机发了两条短信,第一条内容是“请问同是女人,称别人是骚婊子,那自己又是什么?”第二条内容是“今晚被她骂了!只希望你以后别再我面前吹牛和扎式子了!有永远拖后腿的人会让你露丑,睡吧!我不想听你解释!所以别给我打电话!”她就关机睡了。她和周长发交往的事情周长发媳妇可能知道,她和周长发媳妇没有见过面。2012年腊月底快过年时,周长发的老婆给她发了短信,意思是“妹子,我是周长发的老婆,如果你和周长发有其他关系的话,请远离他”。她回短信说“对不起,你误会了”。周长发媳妇发短信说“对不起”。她和周长发就是常打电话、发短信,在一起吃饭。2、证人周某超系被告人周长发堂弟,其证实,2013年3月11日晚,他们一家人在屋里看电视,23时许,他听见周长发门口有人说话,争吵的利害,就出去看,见一名妇女躺在地上,后来他给周长发帮忙把妇女抬到车上,送到安康市人民医院急救室救治,到了急救室周长发给医生说是刀伤,他在抬那妇女上车时,那女的睁眼看了他一眼,他才看清是唐某某。他在急救室门口给周某兵打电话说唐某某与周长发打架在医院抢救,让周某兵给送一万元钱来,周某兵说让周A给送钱,过了一会周A把钱送来,他和周A在门口等,周长发回家去穿衣服,又过了一会医生说人不行了。他到现场时,现场有4个人,周长发、唐某某、周长发的大姐(金凤)、周长发的三妹(小艳),金凤和小艳刚赶到现场。他们把唐某某抬上面包车,周长发去喊面包车司机,将其妻送到安康市人民医院。3、证人柯某系面包车司机,其证实,2013年3月11日23时许,他在关庙镇周台村的歌城食堂正在将饭朝面包车里装,这时,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妇女叫他赶快给送到医院,他答应了,那男的把那女的放到车里,男的上车坐在中间,他准备走时,又上来一个男的坐在副驾驶位置,他送到市人民医院,那两个男的将那个女的抱下车进了医院,后来他发现车厢地板上有血,就把血擦了。4、证人周某兵系周长发弟弟,其证实,2013年3月11日晚,他在江北简约歌城上班,23时许,周某超给他打电话,让他送一万元钱到医院,并说他大哥周长发与唐某某打架,唐某某受伤在医院抢救,他接完电话就让周A把一万块钱送到铁路医院,接着他开车也去了医院。到医院门口,围了一堆人,有他姐夫、周A、周某超,他问人咋样?姐夫说比较严重。他又问周长发呢?姐夫说周长发穿的秋裤、拖鞋回家换衣服了,他就直接开车回周台找到周长发,与周长发商量去自首,周长发同意去公安机关自首,之后他开车与周长发又到医院去看唐某某,他们到医院,唐某某已经死了。然后他把周长发送到江北派出所。他哥周长发与他嫂唐某某平时夫妻关系很好,家庭和谐。5、证人周某凤系周长发姐姐,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周某超相同。另证实,2013年3月11日23时许她看到唐某某是头向东边,面朝南边,侧倒在地上。周长发与唐某某平时关系很好,很少有矛盾。6、证人周某艳系周长发妹妹,其证实,2013年3月11日,她在给简约歌城做饭,隐约听到唐某某喊她的名字,她问司机听到没,司机说:“没听到,但刚见有一个女的躺在地上”。她就赶紧去看,当走到周长群与周某兵家之间的院坝时,见一个女的头南脚北躺在地上,她正自言自语的说“这是谁”?突然有个男的朝跟前走过来说“这是你嫂子”。她听声音是大哥周长发,就问“嫂子咋了?”周长发说“刀戳了”。她问“谁戳的”周长发说“赶快朝医院送”。然后就用给简约歌城送饭的车将唐某某送到医院。7、证人王某莲系租住在汉滨区关庙镇周台村一组周某兵家村民,其证实,2013年3月11日23时许,她在看电视,突然听到门被“咚咚”的砸了两下,她吓的把电视关了,到卧室去喊儿子,这时,门又被砸了两下,当她把娃们喊起来,楼道就没有动静了。她们没敢开门看,就睡了。第二天早上看见门口有血,血上用黄纸板盖着。8、证人周某明系周长发弟弟,其证实,他睡了,妻子在床上躺着看电视,她听到楼前面乱哄哄的,就爬到卧室窗子看,见有车把人送医院去了,说好像是他哥周长发和嫂子唐某某,他起来洗了脸,下楼问姐周长群,刚才是谁受伤了?周长群说是他哥周长发和嫂子唐某某扯筋,送到医院了,他就到医院见到周长发,周长发穿的是拖鞋和秋衣,其说人不行了。他到抢救室去看,对医生说全力抢救,见在输氧气,出来后没见周长发了。里面医生喊叫签字,说人不行了,他去签的字,医生告知人已经死了。主要是心脏受了伤,抢救不过来,他也没有细问。9、证人闵某强系周长发同监舍人员,其证实,周长发进来时,他们问周长发是为什么被关了,周长发说“事情大,把人杀了”。他问周长发把谁杀了,周长发说“酒喝大了,拿刀把媳妇戳死了”。至于怎么戳死的,他们都不好问了。10、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系周长发同监舍人员,其证实内容与证人闵某强相同。11、证人胡代刚系汉滨区建民镇红莲村七组村民,其证实,2013年3月11日晚12时许,他在新简约歌城包厢玩,在场的有周某兵,还有几个朋友。正玩着,周某兵接了一个电话后对他说“家里出事了,他哥和嫂子扯筋受伤了在医院”。周某兵要给送钱过去,就先走了。之后,他开车到医院见到周某兵,周某兵说“他嫂子正在医院抢救,人不行了”。他问周某兵“怎么回事?”周某兵说“哥把嫂子戳伤了”。他坐周某兵的车一起到其楼下,看到他哥在楼下站着,后上楼穿了件衣服,他们又到医院,医生说人已死了。之后周某兵陪周长发到江北派出所自首了。12、证人唐某举、周A证实周长发与唐某某平时夫妻关系很好,家庭和谐。13、安康市人民医院急、危、重病人抢救记录,证实唐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23:50入院,诊断为胸腹部刀刺伤,失血性休克。抢救30分钟,病人心跳未恢复,通知死亡。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汉滨区关庙镇周台村一组周某兵住宅楼,中心现场在该楼二层东户周长发家,在二楼楼道走廊西侧地面上有一0.5X0.4M范围大小血泊;走廊东侧地面上遗留有较多量滴落状血迹,周长发家餐厅正中放有一餐桌,西北角地面上遗留一把餐刀(全长33CM,刃长20CM,刃宽2.8CM),其他未见异常。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提取了生物物证3样、餐刀一把,现场血足迹一枚予以拍照。1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提取了餐刀一把。16、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证实死者唐某某左胸乳突旁3cm平第五肋处有一纵型2.5x1cm裂口,深达胸腔,触及胸肋骨骨折。右上腹肋骨下缘处有一斜型2x0.6cm裂口,深达腹腔。解剖后,见左侧胸腔内大量积血,量约3000ml,左肺下叶有一3.6x0.4cm裂口,心包膜可见两处分别为3x1cm、1.5x0.3cm破口,剪开心包,见心包内大量积血,右心室心肌有一2.5x2.6的心肌破口。打开腹腔,见腹腔内有少量血性液体,胃体有一1.8x0.5cm破口。分析意见是:死者唐某某左胸及右上腹有两处创口,创壁光滑,创角一侧较锐,一侧较钝,符合单刃锐器所致。由于锐器刺入左侧胸腔致心脏及左肺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唐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17、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DNA鉴定意见证实,检材:一、标记为“唐某某血样”字样物证包装袋一个。二、标记“匕首上血迹“字样物证包装袋一个。三、标记“现场血泊血样”字样物证包装袋一个。鉴定意见:在送检的“匕首上血迹”、“现场血泊血样”中检出女性DNA,经过15个STR分型未排除唐某某,支持该血迹为唐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8、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证实,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5月7日接受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的委托,鉴定要求是对现场不锈钢单刃厨具刀能否形成死者衣物及尸体上损伤。鉴定意见:送检单刃不锈钢厨具刀可以形成送检衣服上的刺切痕迹及唐某某尸体左胸部、右腹部的损伤。19、现场指认、辨认笔录,证实周长发指认捅伤唐某某现场、捅第一刀、第二刀、丢弃凶器位置、唐某某倒地位置并附照片7张;周长发经混杂辨认出作案用刀,并附照片一张。2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3月12日0时58分,周长发到汉滨分局江北派出所投案。21、提取笔录,2013年3月12日,汉滨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张宇、周瑾景根据案件需要和犯罪嫌疑人周长发交待,依法从周长发处提取周长发到公安机关时所穿衣服(利郎牌灰色休闲服一件、深灰色羊毛衫一件、黑色保暖裤一件,九牧王牌牛仔裤一条、棕色龙帝欧牌休闲皮鞋一双)。证实周长发回家换衣服的情况。22、康某手机短信内容照片、周长发和康某的开户资料和通话、短信记录,证实案件起因。23、案件照片一册,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尸体检验情况。24、户籍证明,证实死者唐某某、犯罪嫌疑人周长发身份情况。25、物证:不锈钢单刃厨具刀一把。26、周A、周B、周C凡向法院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和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周长发,请求人民法院对周长发从轻减或轻处罚。27、被告人周长发其供述,他认识一个开茶馆叫康某的女人。2013年3月11日晚,他躺在沙发上看电视,后睡着了,22时许,手机突然响了,是康某打来的,她问怎么发短信骂其是骚婊子?他说没有。康某说是刚发的。他意识到可能是其睡着时唐某某翻看了他的手机里康某给他发的短信。他给康某解释后挂断电话就问唐某某为啥看他手机发短信骂人,唐某某就骂他和他吵起来,他顺手把手机扔过去打她,结果没打上。她生气出门下楼了。他以为她要去上班,就把她一件蓝色工作服从窗子扔下去,结果她没有走,骂骂咧咧的又返回上楼砸门要进来。他嫌烦,就把门反锁了。她不停地砸门,他气不过,就把门打开踢了她两脚,她就吵说“你踢我,有本事把我杀了”。他就说“你以为不敢,你把刀拿来,我就敢杀你”。唐某某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不锈钢单刃刀往他跟前冲说:“你有本事把我杀了”。他当时也在气头上,就从唐某某手上接过单刃刀朝其腹部捅了一刀,她见他真捅了,就往门外跑,他追出门外,在楼梯道上又捅了她一刀,她就砸对门住户的门,对门没有回应,她就倒在两个门之间。他不知怎么脚下一溜也倒在地上。他爬起来一看地上有一滩血,就进屋把刀扔在餐桌旁的墙边,这时她又爬起来跑下楼,他在后边跟着跑下楼,她跑到周长群家房子间的过道里倒下,他跑到她跟前一看感觉她伤的很重,惊吓一跳,猛然醒悟过来,见为简约歌城送饭的面包车停在道口,就喊司机帮忙把她往医院送。这时隔壁的周某超也过来帮忙送到医院急诊室,他给医生说是刀伤,正抢救时,妹夫胡长革等人来了,他见人来多了,就回屋去取钱和穿衣服,还没到家,他三弟周某兵就开车回来了,他让周某兵给取些钱送到医院,他上楼去穿衣服,因为打架时他只穿一件保暖裤,上身只穿一件毛衣。他进屋穿了一件牛仔裤和外套,和周某兵又到医院,医生说救不过来了,周某兵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唐某某和他打架被他捅了的,周某兵说去派出所自首,他就和周某兵到了江北派出所。他第一刀捅在唐某某腹部,是在客厅门口的地方捅的,第二刀是在门外楼道上捅的,捅在什么部位记不清了。他当天喝了有三四两酒。他与康某有不正当关系,经常有联系。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中质证、认证,各证据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周长发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发与其妻发生争执时,持刀将唐某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其与康某有不正当关系,被害人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阻止被告人的不规行为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周长发有自首情节、积极救治被害人、案发前与被害人夫妻关系良好、无犯罪记录、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子女对其谅解,请求对周长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周长发持刀捅刺唐某某后,积极送唐到医院救治,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讯问时,其称唐某某是自杀身亡,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行为;周长发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亲案件,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长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作案工具不锈钢单刃厨具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忠全审 判 员 王恒勇代理审判员 周高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