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骆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林赛与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赛,刘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骆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林赛。被告:刘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赛与被告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