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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骆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林赛与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赛,刘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骆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林赛。被告:刘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赛与被告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