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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7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杨宏兵,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盛宝林,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宏兵、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盛宝林银行存款5892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