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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944号原告方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农村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提供的被告李某的地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