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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杨丽。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