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2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伍业康与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坝塘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业康,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坝塘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097-1号原告:伍业康。法定代理人伍芳芳。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坝塘村民组。负责人:杨德年,村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业康诉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坝塘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业康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坝塘村民组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委会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3145.6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伍业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坝塘村民组在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委会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3145.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詹爱东审判员 苏 宏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