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石天柱与杨兰泉、范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柱,杨兰泉,范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92号原告:石天柱,男。被告:杨兰泉,男。被告:范蓓蓓,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天柱诉被告杨兰泉、范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天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石天柱承担。审 判 长 司绍芳审 判 员 窦本发人民陪审员 沈成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