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于被申请人谢尚元、黄琳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保全裁定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谢尚元,黄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保字第327-1号申请人:常德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负责人:刘兴波被申请人:谢尚元被申请人:黄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申请人谢尚元、黄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尚元、黄琳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的142000元执行款项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尚元、黄琳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的142000元执行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莫晓晞审 判 员  覃爱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