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执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傅永香与王日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永香,王日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执字第4159号申请执行人傅永香,农民。被执行人王日爱,农民。傅永香与王日爱返还占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赣民初字第193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