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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源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传芝,黄东吉,王传俊,刘维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被执行人李传芝。被执行人黄东吉。被执行人王传俊,沂源县城历山路22路。被执行人刘维堂,沂源县荆山路74号。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传芝、黄东吉、王传俊、刘维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09)源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执字第377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成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蓝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