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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永兰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含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兰,芜湖市利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诸葛建军,杨菁,张含梅,吴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兰,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诸葛建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被执行人杨菁,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张含梅,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镜湖区公署路。被执行人吴江平,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一初字01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含梅名下小型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