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06号原告李某,烟台大洋革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于某,烟台张裕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宋晓华审判员 傅 萍审判员 毕华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