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阳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47号原告阳军,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智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严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彭东钫,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本院在审理阳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军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