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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务报酬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四日书记员  高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