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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吴自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17号罪犯吴自成,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6年8月29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张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自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6778.10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7日以(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30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自成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踏实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管纪律,从无违规扣分行为;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不怕苦,不怕累,经常加班加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自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9.6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2011年12月被评为优秀卫生组长,2012年12月被评为优秀安全人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自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自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