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雷重阳申请执行谢述蓉、宋映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重阳,谢述容,宋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雷重阳,男。被申请人谢述容,女。被申请人宋映光,男。雷重阳申请执行谢述容、宋映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三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万元,2013年6月24日执行立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述容、宋映光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三法执字第00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