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长顺、胡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长顺;胡艳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432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41282356-4。法定代表人符兰滨,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李长顺,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胡艳波,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长顺、胡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