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4546号申请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铃木武。被执行人兰臻,畲族,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0548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77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号5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兰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800元及利息,并支付杂费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兰臻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兰臻名下粤B×××××号小汽车。2013年11月5日,上述粤B×××××号小汽车由王琼[证件号:420619196510100449)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5万元,拍卖成交款已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粤B83G**号小汽车的查封。二、粤B83G**号小汽车归买受人王琼[证件号:420619196510100449)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赫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