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XXX、李建新、李建军、李东凤、李小凤与钱业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李建新,李建军,李东凤,李小凤,钱业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106号申请人XXX。申请人李建新。申请人李建军。申请人李东凤。申请人李小凤。被申请人钱业保。申请人XXX、李建新、李建军、李东凤、李小凤与被申请人钱业保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业保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