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何某某,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某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岳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