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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何某某,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某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岳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